近日,由元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在元阳县上新城中学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局代表、上新城中学师生、人民监督员等1000余人参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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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张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元阳县上新城乡同春山村委会某村向风口山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因涉嫌超员被民警拦下检查。经核实,张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或者具备相关经营或驾驶资质情况下,违规超员接送中学生,且该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超员达300%以上。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无视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超载300%运输旅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应该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其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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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
该案的公开审理、公开判决,更加直观地让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同时,检察官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向在校师生、旁听群众宣讲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并结合近年来本县发生的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例,通过身边人、身边事向现场群众以案说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客车超员载人上路,车辆可能存在倾覆等多种危险,不仅会危及车内乘客的安全,也可能危害到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广大驾驶员应守牢交通安全底线,切勿为了一己私利抱着侥幸心理非法营运、违法驾驶等。同时,广大乘客朋友请切记在乘车时,一定要到客运场站乘坐合法合规车辆,拒绝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拼包车、超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