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送了一束花吗
怎么就变成了犯罪?
近日
开远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由“花束”“礼盒”引发的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电信诈骗分子通过网络订单联系开远市、弥勒市的四家蛋糕店、花店老板,以家人过生日为由定做现金花束、蛋糕礼盒,并将诈骗赃款转至老板银行卡内。2024年8月,施某某、闫某某根据上线的安排,邀约他人配合冒充订购蛋糕、鲜花礼盒顾客的家人,先后四次分别从该四家店内将装有犯罪所得现金的礼盒取走并交给上线。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施某某、闫某某明知礼盒内的现金是犯罪所得还予以转移,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远市法院经审理,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现金花束”披着浪漫礼物的外衣,实则是新型洗钱手段,诈骗团伙通过“高薪兼职”“简单代送”等话术利诱群众,利用现金交易隐蔽性强、难追踪的特点,将非法所得层层转移,让人不知不觉变成了“洗钱”的背锅侠。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为旁听庭审的开远市第七中学、马者哨中心校、蒙自市草坝镇中学的100余名师生进行现场法治教育,通过发放宣传单、现场解答等方式告诫广大师生警惕电信诈骗,送花是假,洗钱是真,切莫因一时小利,成为电信诈骗分子洗钱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