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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发挥检察职能 保护绿水青山

时间:2016-10-14  作者: 云南法治网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部署后,特别是自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保护生态资源、服务生态建设成为检察工作的新常态。

   坚决向破坏环境资源行为“亮剑”,是多年来安宁市检察院肩负的一项重要使命。面对环境资源犯罪,该院加强衔接配合,强化内外监督,重拳打击,努力拓展新常态下的环境资源检察工作。

   拓展“绿色处罚”

   依照昆明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安宁市检察院负责办理禄劝、富民、晋宁、安宁三县一市的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安宁市检察院多年来受理了大量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但由于单起案件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不是太严重,因此很多当事人都被判处缓刑,效果不是很好。

   “例如针对农民破坏自家林地改为农用地的,由于改种土地的面积不大,对土地的毁坏程度也不严重,所以都被判了缓刑,之后很多人又在被破坏的土地上继续种植,这样的案例我们每年都要办理8起左右。”安宁市检察院环境资源检察科科长黄杰告诉记者。

   针对此类案件,安宁市检察院创新机制,尝试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促使其自愿清除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恢复原有植被,检察机关给予其不超过5个月办案期限的时限。待实地查看达到要求后,以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事实上,安宁市检察院在探索实施“绿色处罚”,促进生态恢复方面,已走在了全省前列。几年前,安宁市检察院与安宁市法院、市林业局等8家单位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损害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实行要求违法行为人补种树苗的“绿色处罚”机制。此后在禄劝县云龙水库水源保护区建立了全国首个违法犯罪行为人植树造林警示教育基地;2013年,又在安宁市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建立了第2个生态修复公益林。每年,该院都以支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提起诉讼,为国家挽回生态修复费用,用于环境公益林建设。

   安宁市车木河水库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温水村委会与鸣凤村委会交界处,属双河磨南德水源林生态保护区范围内,是安宁市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的主要水源区,生态区位尤为重要。

   安宁市森林公安局的王警官是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区生态修复公益林项目的参与者和见证者。该局与安宁市检察院、安宁市林业局、禄劝县云龙林业站等单位人员一起,13次深入车木河水库、云龙水库环境公益林建设项目现场,参与开展植苗、补种、管护等检查、督促工作,推进公益林建设规范开展,现已在案发地及水源保护地植苗造林1541亩。

   “每次移交给安宁市检察院的案子,都能够做到快捕快诉,而且案件办理质量很高。”王警官告诉记者,“公益林建设至今都在持续发挥作用,让破坏林木的当事人,以砍伐林木数量的10倍进行异地植树,管护期为3年,成活率大于90%,树苗的规格及种植要求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此举起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预防走在打击前

   “近年来,我们办理了多起违法捕捉、售卖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的案件,在此期间我们注意到,很多人对这类动物都没有保护意识,它们在被捕后被拿到花鸟市场出售,买方一旦购买就能构罪,不少购买者甚至不知道自己买的是国家保护动物。”黄杰向记者介绍道。

   为了能够更好地以案释法,安宁市检察院联合安宁市法院,到案发地搭建法庭,对案件现场审理,并提前制作好宣传册发放给群众,同时与村委会协商,将宣传册发放到每一户村民家中。

   办理捕捉、售卖野生保护动物的案例只是安宁市检察院多年来坚持惩治打击与预防警示相结合的一个缩影。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同时,该院组织发案地的干部、群众和相关执法人员旁听失火毁坏林地、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庭审多次,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效果。同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旁听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加大外部监督力度。

   安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志明向记者介绍,为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安宁市检察院结合检察职能开展环境法治宣传,助力安宁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云南省生态文明城市。

   “一方面,我们依托‘内阵地’进行固定宣传。环境资源检察科、侦查监督科、民行科等部门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利用与案件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机会,以案释法,详细阐明案件事实、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使群众及时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同时,利用庭审进行说理教育,在公诉意见书中既有案件事实的归纳、法理的阐述,又有对犯罪根源的分析和法治宣传,充分借助庭审传递法律知识和守法理念。”余志明说,另一方面,坚持“走出去”开展集中宣传。今年6月5日,在第45个世界环境日之际,安宁市检察院联合安宁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多家单位在安宁百花公园门口开展了“六·五”环境日宣传教育活动,向群众发放《开展环境资源检察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册,详细介绍环境资源检察工作、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典型案例等。此外,还搭建了“微平台”实行动态宣传。借助‘安宁检察’微信公众平台制作环保专题,在今年森林防火期及清明节期间,及时制作主题微信“绿色清明 文明祭祀”“平安清明·检察君在路上”,对如何防火、保护森林资源开展宣传,在院内利用LED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森林防火警示标语及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扩大环境保护宣传覆盖面,切实增强了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

   探索公益诉讼机制

   2015年7月2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云南省获得改革试点权,该方案明确了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应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试点时间为两年。

   但事实上,早在2014年11月,在黄兴荣等13名被告人盗伐林木一案中,安宁市检察院就首次在指控盗伐林木犯罪的同时,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3名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连带赔偿植被修复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原告当庭达成协议,自愿承担植被修复费用26250元。

   当时,该院还研究制定了《安宁市检察院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基本原则、案件来源、起诉条件、起诉方式和起诉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并邀请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云南省环保厅、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等单位的8名专家学者,在该院召开了论证会,使该制度更规范完善和具可操作性,为该院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夯实了制度基础。

   如今两年过去了,安宁市检察院探索公益诉讼的脚步并没有停止。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杨士荣告诉记者,仅去年一年,安宁市检察院就办理了两件公益诉讼案,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成立全省首个“两法衔接”检察官办公室

   “能够顺利办理这类案件,要得益于我们设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杨士荣介绍,3月15日,安宁市检察院牵头召开了“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通报了近年来在“两法衔接”工作中诸如信息渠道不畅、证据不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未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

   通过会议,与会各部门就当前如何进一步做好“两法衔接”工作达成共识,并由安宁市检察院牵头在安宁市环境保护局成立了“两法衔接”检察官办公室,据悉,这是我省成立的首个“两法衔接”检察官办公室。

   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该院从环保部门了解到,一家企业第2次违法处置危险废物,之前该企业已被环保部门强制停工并罚款,成为重点监管企业,现在又再次违法。经过一系列工作之后,该案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

   环境资源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工作形势严峻,环境资源检察工作任重而道远。安宁市检察院检察长肖洁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将强化工作措施,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为实现安宁市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