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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案多人少”矛盾缓解路径探索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时间:2016-11-07  作者: 邓姗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发案率猛增,与案件数量猛增相对应的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但办案人员的增加却极为有限,“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显,本文以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侦监、公诉部门合并而成)为例,结合办案数据,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期达到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一、繁简分流机制简述

   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是将案件按照案情繁简进行分类办理的制度。简类案件适用迅速起诉程序,繁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未成年人案件在专人办理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进行办理。

   二“繁简案件”划分标准

   根据该院实施方案,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案件属于“简类案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供述稳定的;(3)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4)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5)改变管辖的案件原则上也属于简类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繁类案件”:(1)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2)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多起犯罪事实(同案人已审结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除外);(3)需要退回补充侦查或可能做出不起诉决定的;(4)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黑恶性质有组织犯罪案件、重大复杂经济类犯罪案件;(5)社会影响重大、涉外案件、可能涉信涉访的。

   此外,根据平时办案的实践经验,确定了符合“简类案件”标准且不具备“繁类案件”情形的危险驾驶案、交通肇事案、盗窃案、抢夺案、情节较轻的抢劫案、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案、涉枪案件、非法持有毒品案、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这九类案件应当优先考虑为“简类案件”。

   三、繁简分流机制操作模式

   因考虑到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新人比例大的实际情况,在提升办案效力的同时,为加强公诉人的能力培养,保障承办人承办案件数量均衡和办案压力分散,该院采取分流不分组的繁简分流操作模式,同一承办人既承担简类案件的办理,又承担繁类案件的办理,让承办人综合能力得到锻炼。

   对于“简类案件”的办理:案件送达刑事检察部后,由具体负责人初步审核并决定案件的分配,对于符合条件的简类刑事案件,启动迅速起诉程序。同时,通过设计固定的提讯笔录;适用简化版案件审查报告模板;确保案件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宜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不得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要求承办人收案后三日内完成阅卷工作;案件办结后,将案卷集中移送法院,做到“集中提起公诉”;制作出庭笔录模板等措施保障简类案件的办理真正实现提高效率的同时又兼顾了公平和质量。此外,对已确定为“简类案件”的,承办人发现有不适宜适用迅速起诉程序的,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受案之日起20日内报告部门负责人,终止迅速起诉程序,转为繁类案件办理。

   对于“繁类案件”的办理:采取精细化办理,原则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公诉承办人本人出庭,并配备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在制作审查报告时,要求全面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细化证据摘录内容,注重法律文书说理性;在出庭支持公诉前,要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出庭预案,对公诉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说理,对复杂、疑难案件需协同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以确保庭审效果。

   四、  繁简分流机制运行成效

   通过9个月的操作运行,目前该机制总体运行情况良好,根据统计数据,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9月18日期间,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34件498人,其中 177件205人分流为“简类案件”,件数占受理总数的53%、人数占受理总数的42%,经审查后,发现需补充证据等问题转为普通类刑事案件72件79人。办理的简易案件罪名集中在:危险驾驶、非法持有枪支、盗窃、寻衅滋事、交通肇事、贩卖毒品;办理时间最短的为1天,最多为30天,平均办案时间为19.56天。

   “繁简分流”推行以来,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避免了案件大量积压的情况发生,提高了结案效率和结案的积极性,同时,也腾出了更多的精力和人手办理“繁类案件”,确保案件质量。与此同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案多人少”的矛盾依然会不同程度的存在,探索研究此矛盾的破解路径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