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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检察院多措并举从源头防治虚假诉讼

时间:2021-11-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假冒原告名义、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诉讼证据等方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恶意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非法目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司法公平、公正和公信。虚假诉讼相继入法、入罪后,我国虚假诉讼法律规制体系初步形成。近年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通过开展诉前风险告知、和法官携手开展普法宣传等方式,实现了虚假诉讼的源头预防和治理。
  三部门合力破解虚假诉讼预防难题
  虚假诉讼发现难、查办难,预防更难。为从源头上避免虚假诉讼的发生,2020年1月,西山区检察院与该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在前期建立联合办案工作机制、会签《关于打击制裁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形成丰富办案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会商,共同制作《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为从源头预防虚假诉讼建章立制。
  《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中详细介绍了司法实践中10种常见、多发的虚假诉讼情形以及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并后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作为警示教育范本,以案释法,生动诠释了虚假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再结合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对当事人起到强烈的震慑作用。
  “我知道错了,马上就去法院申请撤诉。”看完《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被要求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时,张超(化名)当即坦承了自己的错误。
  原来,今年1月,陆某以其与陈某、余某存在民间借贷为由,委托张超为诉讼代理人,分别向法院提起5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余某偿还借款。接受委托时,为图省事,张超伪造了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陆某的签字及手印。
  在接受批评教育后,张超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依法裁定撤回起诉。
  和法官携手开展诉前预警
  2017年8月,侬某向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4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通过某银行向侬某转款3万余元,但侬某签署的借据中却载明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方式借款4万元。后因侬某到期未归还借款,今年4月,该公司委托代理律师将侬某起诉至法院。
  因同类案件有23件,且是同一诉讼代理人代理,考虑到可能有虚假诉讼的风险,西山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和区法院办案法官共同向该公司诉讼代理人进行虚假诉讼风险告知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让其清楚虚假诉讼的后果。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听后,很快承认侬某实际未收到现金,那部分是“砍头息”。随后,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对现金部分变更了诉讼请求。  
  针对涉及人数较多、虚假诉讼易发高发领域的案件,西山区法院邀请西山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一道,在诉前环节共同开展虚假诉讼风险告知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为当事人敲响警钟,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通过实施这一举措,不少心存侥幸的当事人当即打了退堂鼓,主动放弃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
  打造虚假诉讼诉中“防火墙”
  “诉讼当事人是否适格”“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否知晓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针对虚假诉讼高发的民间借贷、农民工讨薪等领域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开庭前,西山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法院办案法官还会对当事人进行一次联合询问。询问主要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否知晓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展开,为预防虚假诉讼打造一道诉中“防火墙”。
  2019年7月,杨某以其与邵某存在民间借贷为由,分别依据6份银行转款凭证向法院提起6起诉讼,请求判令邵某偿还借款。因杨某仅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并无借条等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邵某之间存在借款合意,2020年1月,西山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对该案诉讼当事人就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等问题进行询问,同时进行了虚假诉讼风险书面告知和普法宣传。 
  最终,结合杨某在联合询问中的反映,其除转款凭证外确无可提交的其他证据,以及邵某坚持主张杨某诉请的款项其实是他帮杨某丈夫办事的劳务费用等情形,法院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及时有效地避免了一起虚假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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