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昆明市呈贡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大学城周边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外包装为“奶茶杯”“可乐杯”的一批酷炫零食和新潮饮品,受到不少年轻人跟风追捧。深入了解得知,这正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调味电子烟。
这些电子烟产品外观花哨、口味丰富,“桃气乌龙”“多汁葡萄”“菠萝旋风”一应俱全,外包装普遍没有中文标识,不标注生产厂商、厂址、雾化物成分清单、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关键信息,产品质量不明,安全隐患突出。
呈贡区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电子烟市场监督管理,重点对学校周边电子烟销售网点、商超等进行排查清理,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切实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部门遂及时开展联合检查行动,对违法违规问题督促整改。
法条链接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