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昆明

以案释法|好心扶“醉汉”,却被“醉汉”伤,结果......

时间:2024-0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好心扶“醉汉”,却被“醉汉”伤

本来经济不富裕,现在雪上又加霜

张师傅觉得自己很委屈

案情回顾

朋友聚会,啤酒加冰,毕某某喝高了,本要回家睡大觉,却鬼使神差来到地下停车场,“以地为席”在车道上睡着了。夜班巡逻保安张师傅见状,上前呼叫无应答后担心发生意外,遂将毕某某拉离主干道。殊不知毕某某一起身,拳脚相向,打得张师傅满脸是血,路过的好心居民报警后,毕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张师傅在家人的陪伴下就医治疗。

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毕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且此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遂批准逮捕毕某某,并建议公安机关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及时关注张师傅的就医治疗情况。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毕某某一直强调自己醉酒了,完全处于“断片”状态,根本不知道打人的事情,经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后,毕某某终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毕某某家属对张师傅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近日,五华区检察院以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编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小酌怡情、大酒伤身

醉酒状态不可控,触犯刑法责难逃

切记做好管控自己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帮助他人是美德,社会需要正能量

如果权利受侵害,司法机关定“撑腰”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