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昆明

以案释法|这种“二手车”卖不得……

时间:2024-0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

寻甸县检察院

对曹某在互联网上

贩卖“二手车”一案

依法提起公诉

贩卖“二手车”

怎么就违法犯罪了?

一起去看看

↓↓↓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曹某在互联网上看到他人发布的出售二手奥迪A6L车辆信息后,在明知该车不具备合法凭证且未向车主核实的情况下,以107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该车,随后在网络上又以143000元的价格将车辆转手倒卖给舒某,并从中获利约40000元。


经价格鉴定,该车辆案发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 335840元。案发后,该车辆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曹某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12000元。


寻甸县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认为,曹某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在非正规机动车交易场所,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出售该辆轿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法院审理,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眼下越来越多市民朋友青睐于网络购物,在网络上购买新车、二手车的人也越来越多,但是市民朋友们在网络车时一定要留个心眼,仔细核实所购买车辆的各项信息,不要购买来历不明、手续不全的车辆,最好在正规场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转让手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