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感谢检察官对我的帮助,心里的大石头终于放下了……”再审判决后,杨某某向嵩明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送上写有“伸张正义紧贴民心 清正廉洁为民解忧”的锦旗,对检察官再三道谢。
案情回顾
韦某曾雇佣杨某某提供劳务,但一直拖欠薪资。怀孕的韦某在已确诊胚胎停育、稽留流产的前提下隐瞒事实,称杨某某在讨债过程中手肘撞击其腹部致其流产,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定杨某某对韦某存在侵权行为,判令杨某某承担韦某受伤和腹中胎儿流产后果损害赔偿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韦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杨某某不但未能获得劳动报酬,反要支付韦某赔偿,杨某某不服判决结果,遂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嵩明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了解情况后,迅速展开证据调取及审查。经调查,检察官找到韦某在杨某某上门前就已流产的证据。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当事人一方隐瞒重要证据,编造事实提起诉讼,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符合民事检察监督的情形,及时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审理,法院撤销原判决,驳回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支付尚欠杨某某的劳动报酬。
由于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了刑事犯罪线索,依法追究韦某虚假诉讼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韦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嵩明县检察院积极立足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深化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找准运用检察力量做实司法为民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