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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付费入职?怕没那么简单

时间:2024-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刚毕业

就有人说可以帮忙找工作

承诺“付费内推”“高薪低门槛”

真有这样的好事?

近日

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求职诈骗案



案情回顾

2022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某虚构其为某航空公司飞行员身份,并谎称能够帮助左某某的家属入职该航空公司,后以向领导打点关系、报名培训班费用为由骗取左某某及其儿子吴某某金额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经法院审理,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充分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对张某某综合量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醒

大学生们刚走出校园,缺乏经验又求职心切,不法分子借此挖“坑”设陷,诈骗钱财。即将迎来毕业求职高峰期,毕业生们可通过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国聘平台、高校就业网站等官方网站投递求职简历,或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获取求职信息并及时核查招聘信息,求职过程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发觉被骗,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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