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师”购买空壳公司
虚构资金用途骗取银行贷款
“王师”卖出空壳公司
帮助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
“两大师”以为空手可以套白狼
不料法网恢恢,双双获刑
近日
禄劝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利用空壳公司骗取贷款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4年5月,杨某与张某(在逃)签订合作协议,张某帮助杨某公司上市,后因市场原因该公司无法上市,张某要求撤资并归还投资款。为解决资金问题,双方商议向银行贷款,张某负责贷款,杨某负责配合。
同年10月,杨某与张某合谋购买了王某名下的两家空壳公司。王某转卖了这两个空壳公司并编造虚假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等,帮助杨某骗取贷款。之后,杨某安排人员配合张某以这两个不符合授信条件的空壳公司名义到银行骗取贷款,且贷款审批完成后未按照实际申请用途使用,最终形成不良贷款。经鉴定,最终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近1亿元。
检察官审查认为,张某、杨某、王某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骗取贷款罪,遂依法对杨某、王某提起公诉,对主犯张某将监督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另案处理。经法院审理,最终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空壳公司”也叫皮包公司、空头公司或现成公司,是一种已经开设的公司,虽然有公司名字,但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
骗取贷款、汇票承兑、金融票证犯罪是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故意犯罪,直接结果就是造成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损失,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关系到金融安全,检察官提醒大家要以案为鉴,不做“案中事” 不成“案中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