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厘清主体责任,选准监督路径。一方面,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铁路无障碍设施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应当作为涉铁路无障碍设施检察监督的首选路径,被监督单位主要为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在一定情况下,检察机关有权向铁路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是“亲历性”改造,急特殊群体之所急。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012年出台的《无障碍设计规范》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在调研过程中,结合已建成的火车站在无障碍设施改造过程中存在工程耗时长、资金需求量大等问题,检察人员、残疾人代表和无障碍环境建设专家对现阶段特殊群体急需的标准化无障碍设施进行了论证。第一,规范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包括适应无障碍洗手盆、小便器、门、回旋直径等设施配备完整度、尺寸标准度的要求;第二,规范设置无障碍电梯,设置无障碍电梯提示盲道和电梯运行过程中抵达音响;第三,规范设置低位服务设施,留足低位服务设施的容膝空间;第四,规范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留足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及空间,设置停车线、轮椅通道等无障碍标识,做好无障碍停车位与坡道的衔接,留足轮椅通道空间;第五,规范设置无障碍通道,保证有空间落差的地方设置缘石坡道,且满足坡面坡度、宽度、两侧应设置扶手且路面平整防滑等硬性条件。
三是“亲历性”监督,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为最大化保护公益,应从“事后恢复性司法”转为“事前预防性司法”。检察机关可在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阶段,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如昆明铁检分院在大理火车站装修之前,及时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针对发现的无障碍设计不规范等情形,昆明铁检分院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制发检察建议,避免建成后因无障碍设施缺失或不达标而返工。
四是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协调残联、盲人协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在检测评估过程中邀请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亲身体验无障碍设施,对于亟待完善的领域提出改进建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寻求高校、民间组织的外脑支持,邀请其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专业化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