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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做好公益诉讼“加法”  守护绿色清明

时间:2020-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明,是我们缅怀故人、寄托哀思的节日。追思先人、祭祀祖宗、缅怀先烈是中华儿女生生不息的民族情怀,也是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不法商家在清明祭祀用品上投机取巧,别有用心,使仿人民币图样和印有毛主席等伟人肖像的祭祀用品充斥市场,损害人民币形象权威,侵害伟人形象和肖像,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面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相关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情形,临沧市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做好公益诉讼“加法”,努力守护绿色清明、助力文明祭扫。
 
  “上下一体+横向联动”立办案件
 
  临沧市检察院制定下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守护公益”目标,上下一体迅速行动,树立全市“一盘棋”理念。共深入城区、乡镇走访售卖印有人民币图样和伟人肖像的祭祀用品商铺76家,收集摸排案件线索,做足做实调查取证。
 
  走访行政机关35家,将横向联动沟通磋商作为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减少案件对抗性,与相关职能部门就市场秩序管理、人民币权威维护、英烈肖像保护和绿色殡葬、文明祭祀等保护公益目标达成一致共识。临沧市检察院带头办案,服务基层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通过学习分享经验做法,实现办案力量、信息、检察文书等资源整合共享,形成“以上率下、上下一体、横向联动、协作密切、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通过集中办案锻炼人才,提高能力形成合力,推动英烈保护公益诉讼专项工作稳中求进。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助推依法履职
 
  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双赢多赢共赢”和“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始终将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贯彻于办案当中,突出问题整改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积极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探索开展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就建议内容、事实证据、法律依据进行释法说理,改变以往“文来文往”的办案模式,切实提升监督质效。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参与见证送达全过程,打造全方位阳光检察、为民司法,得到人大、政协相关领导和代表委员的高度认可。截止4月1日,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检察建议宣告送达活动7场次,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4份。
 
  “圆桌会议+联合执法”开展治理整顿
 
  通过召开圆桌会议搭建沟通联系协商平台,面对面座谈协商配合机制,达成思想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开展联合执法,对售卖印有伟人肖像、高仿人民币图样祭祀用品的商家进行约谈和集中查处。
 
  耿马县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对冥纸冥币生产销售领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9个部门为成员的联合专项整治工作组,对全县9个乡镇、2个农场管委会、1个华侨管理区开展集中整治,共检查市场20个、查处违法祭祀用品商户146家,收缴销毁违法祭祀用品12479沓,签订《承诺书》146份。
 
  双江县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查获印有人民币图样、伟人肖像祭祀用品30余个品种1483捆共计7万余张,有效促进了市场整顿,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其他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正在有效推进。
 
  “线上宣传+线下普法”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行政机关及时采纳检察建议,切实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的普法宣传。
 
  通过印发宣传单、发出倡议书、联发公告,利用短信、微信、电视、网络平台等向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以合法形式追忆先人,自觉抵制购买损害人民币形象和英烈肖像的祭祀用品,积极弘扬英烈精神,用行动传承红色基因,有效遏制祭祀用品市场上的不正之风,为构建“绿色清明、文明祭祀”新风尚营造了良好氛围。
 
  守护公益就是守护法治,守护法治就是守护底线。面对时代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临沧市检察机关将牢牢把握“公益”核心,及时更新司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增强做好公益诉讼的责任感、使命感,努力为人民美好生活的方方面面筑起坚强的法治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三条第一款:“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九条:“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3.《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
 
  5.《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四条:“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检察官倡议
 
  “清明节气杏花天,诗酒清吟祭年华。”当前正值疫情“内防反弹、外防输入”的关键期和森林防火的高压期,我们倡议:文明祭扫、节俭祭扫、环保祭扫、安全祭扫!积极弘扬优良传统,培育树立文明新风。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买卖、使用带有人民币图样和伟人肖像的祭祀用品,以文明、合法的方式追思先辈、祭奠逝者,为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和践行祭扫新风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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