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在临沧市临翔区博尚镇幕布村公开开庭审理,临翔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并当庭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李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以及配套U盾、绑定的电话卡交给孔某某(未成年人)出售,后与孔某某共谋,通过银行卡挂失补办新卡的方式,盗窃已出售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账户内人民币1.7万余元。
2022年4月至6月,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并让其朋友提供银行账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
出庭公诉<<
庭审现场,检察官对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指控,并出示在案证据材料,当庭以案释法,结合出售银行卡及相关信息给他人使用会造成的后果,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讲解,让现场群众充分了解怎样保管好个人银行卡和信息的同时,认清随意给他人使用银行卡和透露个人信息的危害。
经审理,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积极悔罪,并当庭服判。
普法宣传<<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结合该院所办案件,讲解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危险驾驶,私藏枪支、弹药,吸毒、运输、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的危害,向现场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并当场答疑解惑,引导大家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