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见赌场、赌资和赌徒
微信上也能开赌场?
随着科技的发展
赌博形式早已从线下发展到线上
近日,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对一起利用微信群销售“字花”开设赌场案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至2022年4月,刘某某受他人邀约为其代售“字花”,利用自己的微信建立了“字花”群,转发上家李某某提供的题目及提示至微信群内,以1:28的赔率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接受群内人员赌博投注,将投注资金110000元报给李某某,并从中抽取10%-12%的提成,非法获利13000元。
近日,经审理,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释法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提供赌博场所包括提供实质场所,也包括提供互联网上的虚拟空间,微信群即属于后者。
“字花”作为一种赌博形式,卖家在微信群内发布“字花”题目及提示,通过微信收款等方式,以一定赔率接受群内人员投注,构成开设赌场罪。
检察官提醒
刘某某本应通过合法劳动获取正当收入,却心存侥幸,建微信群卖“字花”将自己送上法庭。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微信买卖“字花”已涉嫌违法犯罪,切勿贪图非法利益,以身试法,否则将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