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临沧

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见“材”起意,不仅获刑还得赔

时间:2023-03-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无证砍伐国有林木

不仅被判刑

还得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近日

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

对一起盗伐林木犯罪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张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国有林地砍伐林木。经鉴定,砍伐林木总蓄积10.5481立方米均为公益林,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因张某某的行为同时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临翔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04.28元,用以恢复受损的植被。


经法院审理,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004.28元。


检察官释法


张某某不仅为自己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对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相关刑事案件,不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还要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除了盗伐林木,近年来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中还有一种容易被忽视的情形,一些群众在未办理砍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并售卖,这种行为可能会因触犯滥伐林木罪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