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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支持起诉!

时间:2023-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父母无正当理由不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尽到抚养义务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近日,双江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小琴(化名)向其母亲罗某某追索抚养费一案,经双江县检察院与双江县法院协作配合、联动发力,通过“支持起诉+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成功调解小琴母女之间的抚养费纠纷,罗某某愿意接受调解协议,并承诺会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


案情回顾

小琴是李某某和罗某某的亲生女儿,2021年,其父母协议离婚,并约定小琴由母亲罗某某监护抚养,随后罗某某外出务工,留下小琴与外婆外公生活,罗某某在务工期间未支付小琴的抚养费,后来,父亲李某某不幸病故,小琴离开外婆外公家与其奶奶生活,平时的教育支出和生活开销都依靠年迈且无固定收入的奶奶,生活困难。



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主动履职,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罗某某拒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遂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开展全面调查。最终,经承办检察官与法官的不懈努力和释法说理,在特邀调解员的调解下,罗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双江县检察院能动履职,牢固树立“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积极推进民事检察“支持起诉+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我管”促“都管”,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等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所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队、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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