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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 卖卡“跑分”“黑吃黑”,数罪并罚被判刑

时间:2023-05-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办理银行卡交给对方就能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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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零成本”的生意

其实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上的重要环节

其行为也构成犯罪


近日,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某出售银行卡、“跑分”、“黑吃黑”的犯罪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工商银行卡配套U盾及绑定的电话卡出售给他人。同年8月2日,李某某以挂失换新卡的方式,将该账户内17万余元人民币盗取。


2022年4月,李某某将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后该账户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该账户进账资金共计287万余元。之后,李某某为帮助他人收取非法资金,又收购两个银行账户用于非法资金转账和取现,共计17万元。


经审查,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释法

在该案中,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其账户内的非法资金,数额巨大;李某某账户流转资金虽为电信网络诈骗非法资金,但并不属于其个人所有,盗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被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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