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临沧

以案释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有利可图?可真“刑”!

时间:2024-03-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

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

对一起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国家证件的案件

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左某某为便于承接装修工程,购买了伪造的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施工操作证等证件,由此发现出售证件有利可图。于是,他通过微信发布办证广告信息并与上家联系购买假证出售。期间,左某某以1200元至1300元不等的价格向李某某、肖某某等7人出售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施工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共计8张(本)。



李某某等人收到相关证件后,通过扫描证件上方二维码进行核验,发现证件存在异常,后携带相关证件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经应急管理部门核查,未查询到左某某向李某某等人出售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的相关信息,后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临翔区检察院以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左某某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后,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在相关领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关系到公权力的依法行使,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服务活动和群众正常办事息息相关,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证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办获取,不要轻信花钱买证诱导,不能以身试法。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