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临沧市临翔区检察院
对一起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国家证件的案件
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
情
回
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是指购买或者出售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左某某买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应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后,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在相关领域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关系到公权力的依法行使,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服务活动和群众正常办事息息相关,禁止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证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办获取,不要轻信花钱买证诱导,不能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