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玉龙县检察院办理的
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婚姻登记
行政争议案
入选
2023年云南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十大优秀案例
1992年,杨某某在山东打工期间结识了吴某某并与其结婚,在当地落户办理了山东省身份证,婚后生育一女。1999年,因吴某某车祸身亡,杨某某带着女儿回到丽江并认识了和某某,杨某某以山东身份证与和某某在白沙镇政府登记结婚后,落户于男方家所在地且办理丽江身份证。2022年3月,双方到玉龙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且双方婚姻登记档案丢失,致使双方无法办理离婚手续。
2022年3月22日,和某某向玉龙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玉龙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婚姻登记信息与实际身份信息不一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和某某不服,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4月14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随后和某某又多次向县民政局、乡政府、派出所等部门反映未果,遂于同年5月11日向玉龙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尽快解决申请人的困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办案检察官到公安机关、民政、当地政府及居委会等部门和组织调取了相关材料。经向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公安局调查核实,杨某某的山东户籍及身份证已注销,且与吴某某的婚姻关系已自然解除。检察官通过调取法院作出的涉案裁判文书及卷宗材料,到玉龙县民政局、白沙镇政府调取双方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及相关材料,实地走访双方居住地的居委会、邻居、家属等方式,明确了双方争议焦点和产生行政纠纷的症结。
办案检察官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和法院对该案的处理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但如果不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与事实不相符的婚姻登记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对此,玉龙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及相关单位部门参加听证和评议,经过介绍案情、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听证员提问与发言、听证评议、释法说理、法治宣传、最后陈述等环节,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玉龙县民政局也表示将妥善解决双方婚姻登记问题。玉龙县检察院依法向行政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行政部门采纳了检察建议并作出回复,于2023年2月为和某某与杨某某制发了离婚证。
在对该案的后续跟踪回访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杨某某的女儿已离异且患有红斑狼疮、肾衰竭等疾病,同时还有一4岁孙女要抚养,因杨某某系“外嫁女”,户籍地已无固定住所,致使三人现租住于出租房内,生活十分困难。为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办案检察官多次与法院沟通协调,玉龙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杨某某与和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最终和某某支付了杨某某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办案检察官还积极与玉龙县妇联、县住建局取得联系,为杨某某三人申请了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