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怒江

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禁猎区、禁猎期这些事不能做

时间:2023-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福贡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邓某某非法狩猎一案在福贡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福贡县六乡一镇基层干部、护林员、法律明白人等28人受邀旁听。

编辑

该案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狩猎规定,用禁用的工具在禁猎区、禁猎期猎获3只“三有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现场,公诉人对犯罪事实、罪名认定、量刑建议和公益诉讼请求进行了阐述,发表了出庭意见,对被告人进行了当庭教育;被告人对起诉罪名、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当庭悔过,自愿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庭审后,旁听人员表示,该案涉案金额虽小,但承担的后果不小,要从此案中汲取教训,把今天旁听的所知所感所悟讲给亲朋好友听。

野生动物作为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一环,理应受到人类的保护,猎杀野生动物造成的公益损害往往具有不可逆性,被破坏的生态难以直接进行修复。此次公开庭审,彰显了福贡县检察机关发挥刑事检察打击犯罪、公益诉讼检察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双重作用,同时也是检察机关聚焦公益诉讼以案释法,提升群众知法守法意识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