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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里风尘为查秋毫 数十载修为得窥堂奥——普洱市检察院检察长李世清办案记

时间:2018-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子不是在电脑前敲敲键盘,打打电话就能办成的,座谈式办案要不得。要协同侦查机关,走访调查、亲历案件审查全过程,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查清事实,补足证据,才能真正办好案子。”普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世清如是说。 

  近日,为进一步查清正在办理的娜某某贩卖毒品案有关情况,李世清前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糯福乡某村民委员会某社调查走访,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为查明无户口、无身份证的娜某某的身份情况,李世清带领公安、检察人员走访了犯罪嫌疑人生活的佤族村寨,找到了娜某某的儿女和姐姐,详细询问了娜某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和无身份信息的原因,并引导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和提取证据。“这些证据虽然不能精确证实娜某某的生日,但可与娜某某的自述基本印证,得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即娜某某系中国人,出生地在本村,其家族子女都在本地。此外,这些证据还有反向证明作用,可排除其系外国籍人、未成年人的可能。”李世清对走访人员说道。 
为进一步了解查获毒品的现场情况,李世清引导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重新搜查和勘验,并指导制作搜查、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的对象只能是活人身体,对现场可以进行搜查和勘验。”“现场搜查时不仅要搜查重点物证,还要搜查与案件关联的物品,查获的毒品要按独立最小包装逐一编号命名。查获位置、物品包装、颜色、形态等外观特征要进行详实记录。”“必要时应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并附照片、制图等。” 
 

  娜某某在侦查阶段对自己向他人销售毒品的行为矢口否认,拒不认罪。李世清仔细审阅卷宗后,审讯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他深入浅出地为犯罪嫌疑人讲解了贩卖毒品罪的入罪条件、证据证明标准、构成要件和相关司法解释,打掉了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意图脱罪的侥幸心理,同时他又为娜某某详细介绍了我国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理的刑事政策,并用儿女亲情对其感化。在他宽严有度、刚柔并济的审讯下,娜某某交代了自己曾向三人销售毒品的犯罪事实,这起“零口供”案件就此取得突破。 

  

涉案毒品数量不大的案件,属于很多办案人员眼中的“小案子”,而李世清不这么看:“检察长办案不是去抢功贪名蹭热度的,我们要做的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检察长,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办案职责,起好示范引领作用。办案不需要流行歌星式的风光,而需要有溪流和小草的力量。只有肯在‘小案子’上下功夫,才办得了‘大案子’,慎思明辨、耐心平和,保持‘内在的坚定性’,才能真正办好案。”  

  针对本案现有证据情况,李世清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十余条补充侦查要求。根据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当地村寨吸毒、贩毒情况,他与乡镇、派出所和村领导进行了座谈交流,指出要站在“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的政治高度,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抓脱贫攻坚、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抓好社会治理、教育医疗、禁毒防艾等工作,真正实现“乡村振兴”。他要求普洱市检察院向当地派出所、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开展“打零收戒”专项整治行动,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要把村子里禁毒防艾的氛围搞得浓浓的,要组织基层干部和村民来旁听此案的庭审,以案释法,办一案教育一片,把‘小案子’办出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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