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
有的“问题孩子”
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考验期满
检察机关依法宣告不起诉
让迷途少年“未来”依旧可期
那么
有的在考察期再度“迷失”
针对这样情形
检察机关如何做?
近日,景东县检察院依法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未成年人小枫、小志(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监督员、县关工委、指定辩护人到场参加宣告。
2021年9月,景东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小枫、小志、小洋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对3人分别制定了个性化、针对性强的监督考察方案,由关工委、公安机关参与监督考察,依托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严格监督落实,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确保监督考察实效。
迷途回归
2022年3月18日,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经考察,小枫和小志在考验期内学习就业技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未实施新的犯罪,未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该院依法决定对2人不起诉,同时作出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封存。曾经盗窃摩托车的少年,迷途回归。
再次迷失方向
小洋在考察期内则沉迷网络游戏、再次迷失了方向。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小洋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罪、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该院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将提起公诉。
景东县检察院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坚持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帮助他们保留心里的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