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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再次酒驾,执迷不悔必严惩

时间:2023-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酒驾醉驾的危害

大家有目共睹

但依旧有人心存侥幸

挑战法律的底线

2月22日

澜沧县检察院

依法对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提起公诉

庭审在澜沧县上允镇政府进行

当地群众百余人参加旁听

2021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醉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022年8月14日,李某某明知故犯,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车辆追尾事故,造成被告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甲、钟某某、鲍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56mg/100ml,属醉酒状态。

检察官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有力指控,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深刻反省,并让旁听人员以此为警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经审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结合案情以案释法,用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为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并对醉酒驾驶的职业成本、经济成本和家庭成本逐一分析,引导人民群众深刻认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呼吁大家时刻谨记不能触碰酒驾这条高压线,切莫一时贪杯,心存侥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小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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