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普洱

普法强基丨获利500元被判7年,只因……

时间:2023-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澜沧县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提起公诉,该案在澜沧县上允镇下允村开庭审理,检察官对被告人及旁听群众进行现场法治宣传教育。



今年2月,陈某某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人民币500元。3月1日,澜沧县公安局上允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抓获陈某某,当场从陈某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3.87克。


庭审中,公诉人就案件事实充分举证,有效指控犯罪,并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经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以前只是从电视、抖音上看到有关毒品危害的宣传,今天旁听了案件审理,我更加深切的感受到,毒品危害就潜藏在身边,要时刻警惕。

检察官当庭开展以案释法,向旁听群众宣传毒品的危害、禁毒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讲解吸毒、贩毒等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条款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毒品之害猛如虎,毒品底线不可碰,希望大家提高禁毒意识及明辨是非的能力,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毒、以身试法,否则害人害己、身陷囹圄、悔恨终身。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