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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这样“以身试法”……

时间:2025-05-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身为驾校教练

理应带头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为广大学员做好表率

然而

他却艺高人胆大

酒后驾驶教练车上路

近日

普洱市思茅区检察院

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

案情回顾

李某系普洱某驾校教练,2024630日晚,李某与朋友喝完酒后,于次日凌晨驾驶教练车沿G227国道由普洱市思茅区木乃河往思茅方向行驶,期间与道路右侧防撞墩相撞,造成车辆及防撞墩受损。经鉴定,李某已达醉酒程度。日前,李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李某作为驾校教练醉酒驾驶机动车,将被吊销驾驶证,其教练证也将被取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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