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普洱

以案释法|驾考“包过”?包刑的!

时间:2025-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科目三

一些考生反复难以过关

有人从中看到了商机

通过组织考生跨省作弊非法获利

近日,澜沧县检察院

对朱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

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朱某某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3000

案情回顾

20231月至20242月期间,朱某某将未能顺利通过科目一考试的黄某某、岩某某等3人带至外省驾校进行培训,由驾校统一教授科目一、科目三考试作弊方法。黄某某、岩某某通过考试作弊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最终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澜沧县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认为,朱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跨省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采用作弊等方式破坏考试秩序,妨害公平竞争,破坏社会风气,不但践踏了诚信的道德准则,而且组织作弊者和作弊者均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试失败可以重来,一旦误入歧途无法挽回,大家以案为鉴,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