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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在曲靖公开开庭审理

时间:2018-1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曲靖市麒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祁某等13人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麒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麒麟区检察院检察长张红梅等四人出庭支持公诉,麒麟区法院院长杨开宇等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据悉,此案系云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某系武汉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总经理、贷后主管,负责联系曲靖分公司,被告人孙某、吴某先后作为曲靖分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盛某作为曲靖分公司贷后副主管均受祁某领导。武汉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曲靖分公司的管理体现为下达每月的违约金收取任务、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2015年以来,曲靖分公司形成以被告人祁某、孙某、吴某为首的恶势力,组织严明,分工细致,通过在曲靖分公司开展办理车辆抵押借款服务的过程中,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以借款人还款逾期或者提供工作证明有假等为由,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由公司贷后部的被告人郭某、龙某等12人将43名被害人的车辆秘密或强行开走扣留。

  在被告人祁某的组织领导下,被告人孙某、吴某等人利用被害人到公司索要车辆之机,要求被害人提前结清剩余借款并要求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高额的拖车费、停车费、人工费、滞纳金等,以不缴纳高额费用就变卖被害人车辆相要挟,并指使公司贷后人员在旁以聚众造势的手段形成“软暴力”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获取违法所得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涉案金额达260余万元。被告人祁某、孙某等1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本案属集团犯罪,其中被告人祁某、孙某、吴某系首要分子。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内规范有序、全程录音录像,法庭外法警、特警、交警、医务人员各司其职,全力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鉴于该案案情疑难重大复杂、被告人人数众多、涉案标特别巨大,系集团犯罪案件,麒麟区法院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案不当庭宣判,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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