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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诉前化干戈 再续邻里情

时间:2025-01-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是亲戚的他们为何发生争执?

又为何会大打出手?

邻里纠纷看似是“小案”

却关系着“大民生”

近日

师宗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

2024419日,毛某甲、毛某乙与杨某因放秧田水的事引发争执,杨某的儿子小杨到达现场后与毛某甲、毛某乙发生争吵并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小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毛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安机关最初将该案立为行政案件处理,并已依法给予双方当事人行政处罚,经鉴定小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转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202412月,师宗县公安局将毛某甲、毛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案移送师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远亲,但因田地纠纷已发生多次争吵。

考虑到该案具备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条件,且双方积怨已久,若将案件诉至法院,只会加深芥蒂,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为此,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多次沟通,深入了解毛某甲、毛某乙的经济能力、愿意支付赔偿金范围,以及小杨的治疗费用和诉求。在承办检察官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耐心调解下,毛某甲、毛某乙赔偿了小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双方在师宗县检察院的主持下签署和解协议书。

鉴于毛某甲、毛某乙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师宗县检察院提出拟对二人作不起诉处理意见,并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会上,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和拟不起诉理由后,经评议一致认同并支持师宗县检察院对二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会后,承办检察官向毛某甲、毛某乙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并再次告诫二人以后要遵纪守法,遇事不要冲动,要用合法途径处理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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