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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三大攻坚战” 云南未检在行动

时间:2018-11-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按照云南省检察院党组的要求,省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中着力于解决“套路贷”、“校园贷”等危害金融安全、校园安全的问题,着力于解决因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的问题,着力于解决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脱贫攻坚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从八个方面聚焦主业、励精图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1、面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居前的问题,努力加强犯罪防控。 

  云南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五年在全国高居前列,原因主要是经济发展落后、受教育情况低下、涉毒案件高发、社会化支持体系不健全、民族边境特殊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形成。面对严峻形势,未检部门通过审前分流、全程帮教、强制辩护、附条件不起诉等特殊制度的落实,积极协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发力,近三年来我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递减率为5.21%、10.1%、10.68%,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有所好转,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取得了一定成效。 

  

2、面临重罪未成年人占比居高的问题,努力延伸帮教矫正。 

  云南在监管场所羁押的重罪未成年人占全国近六分之一的比例,如果对此群体没有做好帮教矫正,出狱后就可能成为社会最大的隐患,为此未检处在如下几方面着力: 

  一是在高检对案后三年帮教要求上延伸至五年,在昆明市试点“案后五年回访帮教”、“企业就业帮扶”等,探索建立重罪未成年人审前羁押帮教、司法处遇、社会监督评估等完整的帮教工作机制。 

  二是在云南省未管所开设“向日葵青春课堂”,将对重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延伸到执行期间,进行就业指导、情绪管理、团队合作、社会融入等多方面培训,促使重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三是针对云南省未管所建所60年来仍未引入义务教育,约97%的未成年犯没有接受或没有完全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积极协调省教育厅、财政厅、专门学校、职业学校等相关部门,对引入义务教育、授予学历、培养技能、寻求接收单位等各方面进行分段设计,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我省在全国首创“重罪未成年人回归帮教制度”得到高检院充分肯定,得到宋英辉等专家学者的关注,并就此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了未保法的修法建议。 

  

3、面临非法“校园贷”凸显的问题,努力防范金融风险。 

  近年来,我省高校非法“校园贷”情况凸显,“套路贷”也随之出现,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影响金融安全和校园安全。按照李宁检察长的要求,未检处联合相关部门对我省高校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发现全省75所高校中有多所高校涉及“校园贷”,有3000多名学生使用“校园贷”,涉及金额约3000余万元,涉及网贷平台约120个。未检处对我省高校非法“校园贷”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典型案例、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进行深入分析,以问题为导向,完成了《当前我省高校“校园贷”情况调研报告》,得到了省委领导批示,相关部门积极进行了整改完善。 

  今年以来我省还出现了深陷“校园贷”的学生直接被诱惑卷入“套路贷”的情况,在呈贡、安宁、嵩明等高校聚集区,已查证有4个恶势力犯罪团伙以诈骗、强奸、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手段持续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受害学生数百名,多名学生因欠债被非法拘禁和殴打,部分学生家长被敲诈勒索,个别女生被胁迫强奸,犯罪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省检察院未检处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政法委提交《我省部分高校学生深陷“套路贷”应高度关注》的工作专报,基层未检部门就部分公安机关对未及时立案查处的情况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在调查中发现的江苏等地犯罪集团试图通过云南偷越国边境,将“公司”迁到缅甸果敢老街继续经营“套路贷”的案件及时进行严厉打击。 

  

4、面临未成年人卷入涉黑涉恶犯罪问题,努力做到双向保护。 

  今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的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占涉案总人数的相当比例,总体形势不容乐观。省检察院未检处于2018年2月下发《关于在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认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全省未检部门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提出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等工作要求,并对全省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经查,涉罪未成年人多为农村闲散人员,有102人为农业户口,占86.4%,其中17人为在校读书的学生,85人为非在校生,而非在校生中就有71.8%为无业人员,绝大多数是进城后工作无着落的流动闲散未成年人,因家庭监管缺失,主动加入黑恶组织的占66.9%,被协迫、诱骗加入占31.4%,以初犯为主。未检部门加强立案监督,引导侦查取证,今年1—8月,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量同比增加8倍,受理审查起诉案件数量同比增加7倍。在依法打击同时,加大对被引诱、协迫的未成年人初犯、从犯的感化挽救,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注重发现案件背后隐藏的黑恶线索,例如在王某某等26人强奸案中,26名犯罪嫌疑人多次强奸21名未成年被害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省检察院未检处在该案二审上诉审查期间通过梳理证据发现案件背后可能涉及黑恶势力,已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一步深挖细查。 

  

5、面临社会化支持体系薄弱的问题,努力作为打牢基础。 

  云南社会化支持体系薄弱,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础保障不到位,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很多特别程序因此不能落实,部分贫困家庭的法定代理人因缺乏路费无法到场参加询问讯问,无法参加亲情会见,对于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轻罪未成年人,承担不了监护职责;部分贫困家庭也难以承担被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费用。为此,2018年,省检察院党组积极争取省财政重点扶持项目资金430万元,专项购买社会服务,提供司法救助,保障贫困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规范未成年人案件业务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将购买社会服务、支持贫困家庭参予刑事诉讼主张权利、帮扶救济被害未成年人等十一个业务项目纳入办案经费开支范围。云南省检察机关先后建立了12个观护基地,为监护缺失的贫困轻罪未成年人提供学习技能,保障生活来源的基地。2018年3月,省检察院与团省委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合作签署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框架协议》,共同开展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犯罪预防、权益保护等工作。 

  

6、面临困境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问题,努力创新保护机制。 

  我省困境未成年人主要集中于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女童居多,被侵害的情况主要集中于性侵、猥亵、故意伤害。目前云南省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超过40万,居全国第8位,由于监护缺失,隔代监护人又普遍缺乏安全防护的意识和能力,以致困境儿童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未检部门加大对困境儿童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侵害困境儿童的犯罪;探索“一站式”询问、临时监护、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制度;在边远的农村、山区、民族地区建立检察机关救助帮扶困境儿童的异地协作机制;针对有监护问题的未成年人家长开展“亲职教育”和心理干预,改善家庭监护功能;针对多起教师伤害、性侵在校学生的案件向省教育厅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及教师教育管理;两会期间向代表委员“面对面”报告困境儿童保护工作;今年9月,全省三级检察院检察长一起走进学校,集中开展以“防治校园欺凌”为主题的送法进校园活动,重点在偏远贫困地区,开展留守儿童的“安全自护”教育。仅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向党委、政府或其他承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职责的单位发出预防犯罪、履行职责等方面的检察建议381份,收到有关单位回复320份。 

  

7、面临边境一线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努力参与社会治理。 

  云南地处边疆,是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开放的重要门户,面对边境一线涉毒犯罪严峻、偷越国边境案件、跨境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多发,涉外未成年人平等司法保护不力等实际问题,未检部门积极探索跨境、外国籍、无国籍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特殊机制,创新边境地区未成年人社会治理模式。德宏地区建立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心,以“互联网+”的模式,整合全州各部门及相关社会力量,构建未成年人信息管理、保护监督、案件办理、联席会议、宣传教育、国际合作六大平台,突出防毒防艾特色,推动形成“以一统多、协同配合”的边境地区未成年人保护及犯罪预防新格局;在中缅边境建立了缅甸籍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基地,解决了观护过程中的语言、生活、技能培训等问题,取得了较好效果;针对涉外案件中发现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务工的“三非”未成年人在我国境内频发犯罪、招用童工从事高危行业等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文山地区积极探索触法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对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发现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尤其是贫困未成年人纳入专门学校教育范围,并联合文山州救助站,建立“触法未成年人中途之家”,开展专业的心理干预和回归支持,预防高危未成年群体犯罪。 

  

8、面临边远基层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努力提供智力支持。 

  边远地区因为基层基础条件薄弱、未检检察人员流动性大,导致专业性不强,执法办案理念标准不统一,而大量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和矛盾纠纷的化解都集中在基层,尤其是困境儿童被强奸、猥亵的,此类案件由于被害人自护能力弱,缺乏证据保存意识、事实描述能力,导致证据收集、提取、固定、采信非常困难,难以定案,极易引起舆情炒作和被害人家属对处理结果的不满意。为此,按照省检察院党组的要求,未检处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研究团队以及咨询专家团队,对各类难点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及实务指导,提出工作规则和指导意见,先后出台了《云南边境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问题研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务操作规程研究》等,为指导基层办案提供智力支持,对提高案件质量、统一执法标准、保护边远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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