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祥云县检察院督促该县林业和草原局纠正处罚对象错误监督案入选最高检“2022年度100个优秀行政检察类案”。办案中,检察院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探索检察内部“刑行”线索移送机制,深层次开展行政违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撤销15件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打了一个漂亮的行政监督仗。
2020年6月,西安某公司在大理州祥云县境内修建矿山道路工程项目中,超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涉嫌刑事犯罪。当地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移送祥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王某等15人行政处罚系列案可能存在错误,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可能存在的错误在哪里呢?祥云县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办理。先后调阅刑事侦查卷宗、行政处罚卷宗,查看现场,走访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听取行政机关和涉案人员意见,与公安机关、刑检部门进行深入座谈。
真相是:王某等15人系西安某公司职工,为规避刑事责任,该公司虚构事实,干扰林草部门行政执法,将涉案林地面积和所砍伐林木数量拆分成15份,降低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让王某等15名本公司职工为其“顶包”接受行政处罚。县林草局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这15人分别作出15份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559310元。
“而王某等人并不是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的违法主体,仅是“顶包”对象。”大理州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杨兆能指出。从调查的事实来看,该县林草局对王某等人作出的15份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认定错误和处罚对象错误。
祥云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属于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范畴,遂向县林草局提出行政违法监督类案检察建议。县林草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邀请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共同磋商启动纠正程序事宜。2022年12月7日,主动撤销王某等人的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罚款悉数退还给了当事人。次日,该局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随后,祥云县检察院进行了延伸监督。王某等15人严重扰乱了国家法制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因已过处罚期限,不应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县公安局邀请县检察院对王某等 15人进行了口头训诫和普法教育。
“我们在行政检察中,以深入调查为着力点,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深层次监督,增强类案检察建议刚性和提高办案质效。”检察官杨兆能指出,行政检察案件琐碎、复杂,涉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对人员素质要求高,难点在于深入调查,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行为违法监督案件过程中,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让监督既有准度,又有深度,从而提高案件质效。而延“深”法律监督触角,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等方面又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