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省院

大理州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 走深做实新时代行政检察

时间:2023-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政检察办案看似简单,要办好一个案件却很难。但只要我们坚持一件一件案件都认真踏实办,就能把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做实做到位。”


几年来,大理州检察院能动履职,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覆盖住房公积金管理、土地执法、国有林权保护、交通管理处罚、协助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等多个领域,涉及行政诉讼活动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典型案件。



检察官在办案中蕴含的监督理念、司法尺度、证据标准、证明方法等不仅能指导好办案实务,而且从办案理念、价值引领、工作方法等方面切实提升了工作质效,推动集中解决一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检察官在办案中坚持穿透式理念,充分运用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促进和解、心理疏导、释法说理、司法救助、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方法,用好检察建议、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做到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从工作实绩上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指示精神。

探索“刑行”线索移送机制

15件错误行政处罚被撤销

2020年6月,祥云县检察院督促该县林业和草原局纠正处罚对象错误监督案入选最高检“2022年度100个优秀行政检察类案”。办案中,检察院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探索检察内部“刑行”线索移送机制,深层次开展行政违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撤销15件错误行政处罚决定,打了一个漂亮的行政监督仗。


2020年6月,西安某公司在大理州祥云县境内修建矿山道路工程项目中,超审批范围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涉嫌刑事犯罪。当地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公司立案侦查,移送祥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王某等15人行政处罚系列案可能存在错误,将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可能存在的错误在哪里呢?祥云县检察院成立了专案组办理。先后调阅刑事侦查卷宗、行政处罚卷宗,查看现场,走访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听取行政机关和涉案人员意见,与公安机关、刑检部门进行深入座谈。


真相是:王某等15人系西安某公司职工,为规避刑事责任,该公司虚构事实,干扰林草部门行政执法,将涉案林地面积和所砍伐林木数量拆分成15份,降低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让王某等15名本公司职工为其“顶包”接受行政处罚。县林草局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对这15人分别作出15份行政处罚决定,共计罚款559310元。


“而王某等人并不是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的违法主体,仅是“顶包”对象。”大理州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杨兆能指出。从调查的事实来看,该县林草局对王某等人作出的15份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认定错误和处罚对象错误。


祥云县检察院认为,该案属于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范畴,遂向县林草局提出行政违法监督类案检察建议。县林草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邀请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共同磋商启动纠正程序事宜。2022年12月7日,主动撤销王某等人的15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罚款悉数退还给了当事人。次日,该局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随后,祥云县检察院进行了延伸监督。王某等15人严重扰乱了国家法制秩序和行政管理秩序,因已过处罚期限,不应再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县公安局邀请县检察院对王某等 15人进行了口头训诫和普法教育。


“我们在行政检察中,以深入调查为着力点,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精准、深层次监督,增强类案检察建议刚性和提高办案质效。”检察官杨兆能指出,行政检察案件琐碎、复杂,涉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对人员素质要求高,难点在于深入调查,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行为违法监督案件过程中,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让监督既有准度,又有深度,从而提高案件质效。而延“深”法律监督触角,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提升公民法治意识等方面又发挥了重要作用。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

为520名农民工讨回2000余万工资

这几年,坚持为群众办实事,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助力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始终是大理州检察院重点关注的问题。2020年,该院就办理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为520名农民工讨回了2100余万元的拖欠工资。这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以行政监督的形式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主动融入社会市域治理的生动体现。


2014年开始,大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某一、二、三、四期项目,其中三、四期项目由云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承建。2017年以来,在建设过程中,地产开发公司资金出现困难,未按约定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建设公司也未按约定时间向昆明甲、乙、丙、丁四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承包费,导致其拖欠520名农民工资2100余万元。


2020年4月27日,大理州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上述情况,发挥调查核实的优势,与属地基层院上下联动,进行深入调查,走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涉案企业和部分农民工代表,查看现场,调取相关材料,询问相关当事人,并多次与管委会、社保局、住建局、镇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座谈磋商,认真听取了主管部门的意见,全面查明案件情况。


充分发挥听证推动实质性争议化解矛盾的作用,检察机关将四个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请到现场共同参与听证。通过听证,有效促成各方达成了分四期支付的和解协议,农民工代表也当场表示同意。



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立足检察监督,协商法院解除对建设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冻结。2020年11月,拖欠的210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按约定支付完毕。


一场持续了近3年,同时困扰着行政主管部门、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和农民工的社会矛盾纠纷,在检察机关介入后,通过法律监督的手段,仅用5个月时间就得到了妥善解决。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也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经营风险和法律诉讼风险。


“在公开听证前支付了700万,之后又通过公开听证促使各方对剩下的金额达成了分4期支付的和解协议,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和潜在之诉成功得到化解。”拿到工钱的农民工朋友深情地为检察机关点赞。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杨兆能介绍,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检察官们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办案中,他们主动作为,依职权进行监督,把服务企业和化解矛盾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规范经营行为。在与企业良好沟通的基础上,又与相关当事人进行会谈磋商,既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又彰显了行政检察监督在协助治理农民工欠薪工作中高效、便捷的司法优越性,最终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理念。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标准”之争

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当“民间”标准与“国家”标准发生冲突时,“民间”标准有多大的参考价值?尤其是针对我们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何厘清其中的关系和问题?


2022年5月24日,某客运公司驾驶员罗某驾驶营运班车在公路上行驶,11时29分许被大理州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其在限速80km/h路段行驶速度达 100km/h为由查获。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罗某不服,称客运公司在其车辆内安装的“北斗”行车记录仪显示其未超过80km/h,向大理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于案情疑难复杂,市政府邀请州检察院对罗某申请行政复议一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获知,罗某提起行政复议的主要理由是,一是自己并没有在该路段该时间段超速,二是其客运公司通过调取的动态监控轨迹、录像回放功能查询,该车辆在被查获之前车速未超过 80km/h,(其中11时26分52秒至11时36分02称时间段车速为0)。


而当地警方认为,雷达测速抓拍系统属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经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安装前均经多次调试,不可能发生错误。


而根据雷达测速抓拍系统在11时26分12秒抓拍的画面显示该车车速确为100km/h,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确凿。至于当事人车内安装的“北斗”卫星定位仪应属“民间”标准,警方坚持认定以“国家标准”为准处罚。双方各执一词,陷于“标准”之争。


“调查核实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调查核实,查清真相,分清是非,是化解行政争议的前提和基础。这虽然是个案,但是却有可能遇到类案,如果能查清其中的问题,是值得努力去争取的。”检察官杨兆能介绍,在大家几乎要放弃的情况下,办案检察官还是决定继续调查。这也是近年来大理州检察机关在溯源治理、证据采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方面进行的不懈探索。



为了解决争议,办案检察官与州市两级公安局充分交流,检察机关调取了交警执法记录仪,通过对比发现在雷达测速抓拍系统抓拍画面显示(11点26分12秒)涉案车辆车速为100km/h时,罗某驾驶的车辆已经被执勤交警拦截,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该处罚决定认定其车速为100km/h,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在充分调查核实基础上,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办案检察人员与该市行政复议机关、交警大队民警召开圆桌会议,向交警部门反馈调查情况,并当场回放了行车记录议和执法记录仪视频,最终交通警察大队认可检察机关的意见,本案属认定事实错误,主动撤回对罗某的处罚决定。罗某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该案化解后,行政复议机关又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赵某不服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案。“我们发现该案与罗某案如出一辙,都是由北斗卫星行车记录仪记录和交警部门的雷达系统记录结果差距较大引发的争议,还是同一台雷达系统测速仪。”检察机关一并化解该案后,在圆桌会议上向该交警大队提出应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和提高证据意识,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建议,同时建议暂停使用涉案雷达测速抓拍系统并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均获了行政机关的采纳。



“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求极致的办案态度深入调查,抽丝剥茧,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同时也提升行政机关证据意识,助力完善行政处罚证据采信标准。”检察官杨兆能说,办案检察官从一案办类案,着力解决类案问题,力争标本兼治、溯源治理。2022年,大理州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53件,同比上升52.63%。这一探索在行政检察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为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出了贡献,获得了群众和企业的一致认可。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