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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协作 按下千万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止键”

时间:2023-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官多次耐心接待我,并为我的事情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我愿意主动和对方和解……



近日,云南省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检法两院密切协作,成功化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4年5月,经不住亲友软磨硬泡的王林夫(化名),以自己在昆的一套房产作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抵押物,帮A公司向银行贷款。银行发放贷款后,A公司却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2400余万元。期间,由于银行与B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2020年1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偿还欠款、抵押人王林夫承担抵押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王林夫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成立,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B公司有权对王林夫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王林夫认为,自己的担保范围系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指在他项权利登记以后,由当地的房管部门核发给抵押人持有的一种权利证书。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房屋户主以外的其他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他项权证一般由银行持有。)上载明的365万元评估价值,遂以“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原审以《抵押合同》约定内容判定案涉抵押物担保范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认为,王林夫他项权证记载的事项不是关于案涉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应以王林夫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作为判定案涉抵押物担保范围,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林夫的上诉,维持原判。


“我认为我就只应承担我他项权证附记一览上载明的365万元。”二审判决生效后,王林夫依然不服,于今年4月向云南省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在二审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B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引发本案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当年物权登记机关在抵押权登记制度设计上有瑕疵,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产生分歧。”

受理该案后,云南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充分调查物权登记机关登记案涉他项权利证书时的事实经过,再通过大数据检索查明我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曾经存在不同地区的系统设置、登记规则不一致的问题。而本案中的物权登记机关因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栏目,仅有“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的表述,且只是对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也就是这一瑕疵,导致各方当事人对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产生分歧。


在前期多次释法说理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决定对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通过邀请法院执行法官、知名法学教授、资深律师对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为不服民事生效裁判的王林夫在法律框架内找到了利益平衡点。


6月30日,云南省检察院针对王林夫申请监督案召开听证会。同时,邀请执行法官到场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结合当时房屋抵押登记实际以及近年来的相关案例进行释法说理,最终申请人表示检察机关的释理让人信服,并主动提出调解意愿,B公司也当场表示愿意和解,持续多年的合同纠纷终于握手言和。为了保证和解的法律效力,在制作和解协议时由执行法官现场见证,组织当事人就具体给付数额、方式、期限等进行最终确认,同时完成了检察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的签订。



“从受理案件到和解结案,只用了两个月的时间,这就是检察机关优质高效办理案件呈现的实实在在的成果。”听证会上,省级人民监督员云南民族大学李红武教授表示。参加听证会的省级人民监督员万斌律师说:“正是检察官贯彻了察实情、化积怨、解民忧、保质效的执法理念,通过听证促成检察和解,并现场形成执行和解,真正做到了效率与质量并重,案件办理与事了人和并重,值得借鉴,应当点赞。”



“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的理念,积极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的契机,在化解矛盾方式上求突破,通过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实现检察和解与执行和解“无缝”衔接解决纠纷,既减轻了法院的执行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办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承办检察官对该案颇有心得。


近年来,云南省检察机关自觉、精准地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民事检察工作中,在主题教育中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要求,将积极探索实践民事检察和解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一项重点工作,及时通过检法衔接,避免监督程序空转,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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