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省院

媒体关注 · 检察日报丨突破信息壁垒,防范有禁不止

时间:2025-06-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5年6月10日《检察日报》第02版:检察新闻

突破信息壁垒,防范有禁不止

昆明五华:联合多部门出台刑事禁止令执行协作机制

杨健鸿 徐素娴

依托社区矫正人员刑事禁止令执行协作机制,我们已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协作信息两次。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检察院检察官给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打去电话回访,工作人员介绍了协作机制带来的新变化。而这一机制的建立,还要从该院办理的一起食品领域犯罪人员违反禁止令相关规定的案件说起。

禁止令是刑罚执行的重要措施,明确限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在特定期间内的活动范围、行为限制及接触对象。

今年2月,在筛查辖区3名判决中有禁止令的社区矫正人员时,五华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云南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禁止令规定期限内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为农副产品、肉、禽、蛋、奶及水产品。经查,20235月,王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河南省民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行为及相关活动。判决生效后,王某依法在其居住地昆明市五华区接受社区矫正。但在此期间,王某仍在销售肉类食品,致使禁止令成了一纸空文。

针对王某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五华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提出应当给予王某处罚的书面纠正意见,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对王某作出警告处罚。同时,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王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于今年3月主动完成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禁止令。

检察官发现,禁止令执行难并非个例,其根本原因是各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没有形成监管合力。据此,今年4月,五华区检察院与区司法行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刑事禁止令执行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了日常联络、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4项机制,明确在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和执行通知书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日常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监管工作提供协助,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推动形成司法判决社矫执行行政监管检察监督的闭环治理体系。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