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至30日,最高检第十评议组组长、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黄卫平率评议组在云南昆明、曲靖、西双版纳等地开展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为强化公诉能力建设作现场指导。云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卫国,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赵斌等云南省三级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观摩庭审,参加评议活动。
此次最高检第十评议组到云南共选取了六个案件,其中五个案件是评议庭,案件庭审之后及时组织评议,实行“一案一评”;一个案件是推门庭。选取的案件涉及普通犯罪、重大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及未成年人检察等多个刑事检察业务条线。
普通刑事犯罪条线
昆明市呈贡区检察院办理的肖某某故意伤害案:该案涉及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认定问题。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紧扣指控犯罪事实,通过多媒体示证系统直观展示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深入剖析肖某某行为性质,全面展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有力驳斥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护理由。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紧紧围绕案件焦点,从案发背景、伤害意图、行为连续性、伤害后果等维度展开论述,运用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清晰论证肖某某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重大刑事犯罪条线
曲靖市检察院办理的梁某某抢劫案:该案系一起陈年命案,因案发时间久远,被告人零口供,案情疑难复杂,对公诉人的证据审查运用能力和法庭应变能力要求较高。庭审中,公诉人通过PPT多媒体示证的方式,专业规范地出示多组证据。随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深入,公诉人通过精准的举证、逻辑严密的辩论,层层递进指控犯罪,展现公诉人平和、理性的专业素养和良好形象。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认真履行“谁执法谁普法”的职责,通过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效果。
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办理的岩某某故意杀人案: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专业规范地出示多组证据。随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深入,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岩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是否能够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等争议焦点开展了激烈辩论。公诉人通过精准的举证、逻辑严密的质证,层层递进指控犯罪,并及时、准确地回应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经济犯罪条线
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办理的喻某职务侵占案:该案是一个认罪认罚案件,也是一个推门庭。在庭审过程中,虽然被告人喻某认罪认罚,但是其辩护人从其是挪用还是非法占有的意图等几个方面进行辩解,认为喻某仅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人根据被告人还款能力、被告人使用资金的方式、其故意钻公司规章制度的漏洞等方面论证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等,驳斥了辩护人的观点。
未成年人检察条线
曲靖市会泽县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故意杀人(未遂)案:被告人张某某因家庭矛盾纠纷而持菜刀砍伤三名至亲,其中一名被害人系其年仅4岁的孙女。庭审中,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以四组证据层层递进举证、质证。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将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故意伤害罪精准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彰显司法机关坚决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当被告人张某某以“每个人我只砍了一刀”为由作罪轻辩解时,公诉人当庭出示病情诊断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有力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从故意伤害罪到故意杀人罪的定性改变,不仅是检察机关对犯罪本质的精准把控,更是对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毒品犯罪条线
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杨某某等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庭审现场,公诉人紧扣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运用多媒体等方式专业规范地分组示证,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情节进行充分阐述,针对争议焦点精准回应。面对当庭供述与之前供述不一致、始终不肯认罪的被告人,公诉人凭借扎实证据与法律依据从容驳斥,有力维护司法公正。
在庭审评议环节,最高检第十评议组对云南省各地公诉人的出庭表现给予了高度评价。评议组围绕庭前准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庭审礼仪以及“三纲一书”的制作等多个关键方面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评议。也针对法律文书撰写、法庭调查、辩论环节等三个方面,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如何提升出庭公诉能力,以及如何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全省检察机关将以此次评议活动为契机,聚焦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建设的短板弱项,常态化组织开展出庭评议活动,并通过复盘总结,着力提升公诉人出庭指控、论辩和应变能力,带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质量提升。深化成果运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灵活多样的庭审评议活动,加强出庭公诉能力建设,切实增强刑事检察“看家本领”,努力让每一场出庭支持公诉都成为维护公平正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