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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以案释法丨如此卖房,得不偿失……

时间:2023-07-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低价出卖房屋为诱饵

骗取多人购房款

将骗来的钱用于还债

如此卖房

得不偿失


案件回顾

2018年初,权某因欠外债无力偿还,便将自己位于广南县莲城镇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的卖房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上。权某和田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收取16万元首付款后,未如实履行合同,而是继续发布卖房信息,隐瞒房屋已经售卖的事实。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权某先后与九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收取以上人员的购房款共计116万余元。经被害人报警,权某于2022年7月,被抓获归案。


近日,经广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权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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