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甲公司将广南某小区建设项目抹灰工程劳务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部分抹灰工程转包给林某某。2022年2月至10月,林某某组织黄某某等34名农民工进场施工。完工后,林某某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黄某某等农民工多次向项目部、乙公司和相关单位反映均未得到解决。
2024年2月,黄某某等34人向广南县检察院寻求帮助,申请支持起诉追讨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对农民工的身份进行调查,明确每名农民工劳动报酬金额,并将核实情况与甲、乙公司、林某某进行确认,及时固定证据;同时,积极与劳动监察部门沟通,多次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和诉求,向涉事公司代表阐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和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核实,该项目完工后,甲公司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没有及时将工程款拨付给乙公司,乙公司也没有资金支付给林某某,导致林某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
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若简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徒增申请人诉累,农民工也不能及时领到劳动报酬。检察官本着“办案不是目的,帮助农民工拿到劳动报酬才是关键”的宗旨,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沟通,将支持起诉延伸为诉前和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促成甲公司直接将35万余元劳动报酬支付给黄某某等34名农民工。
广南县检察院持续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聚焦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农民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关注民生热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操心事、揪心事和烦心事,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