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院的同志,帮我们解决了林权纠纷!”在玉溪市某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该县某村民小组长武某紧握期盼已久的不动产权证激动地说,一起困扰村民长达两年之久的纠纷尘埃落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案林权证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使用年限及终止日期不一致,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故涉案林地使用权年限应为20年。
县检察院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涉案林地已被县法院查封,无法变更登记。县检察院持续跟进检察建议落实,发现涉案林权证符合解封条件但未解封,遂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建议,作出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今年5月17日,村民小组如愿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林权证,231名村民的集体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