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在华宁县通红甸乡辖区内
5000余尾鲜活鱼苗被放流入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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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宁县检察院
采用替代性增殖放流的方式
诉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
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积极引导“生态违法者”
转变为“生态修复者”
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落到实处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4日上午9时许,坝某某邀约李某国、李某华二人到南盘江通红甸段电鱼,民警在日常巡逻过程中发现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现场查获电鱼的设备1套及渔获物3.21千克。经华宁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李某华3人使用的捕捞设备属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
华宁县检察院认为,李某华3人在南盘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行为对生物多样性产生极大危害和影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开庭审理,华宁县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坝某某、李某国、李某华有期徒刑7个月,缓期一年;共同购买价值人民币6600元的鱼苗到南盘江流域通红甸乡段进行增殖放流。李某华3人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非法捕捞不仅破坏渔业水产资源、危害水域健康,还会威胁到生态平衡和水资源环境,关乎民生民利,大家要自觉杜绝和抵制非法捕捞行为,共同保护好南盘江水域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