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云检要闻>玉溪

检护民生丨改判!挽回7万余元赔偿款

时间:2025-0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钱到账了,经过你们监督,我们才得到了这7万多元的赔偿款,真不知道该怎么感谢你们……”近日,由澄江市检察院提出再审的两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获法院再审改判,为残疾妇女田某某、曹某某挽回保险赔偿款7万余元。

  2021年1月13日,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与田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上搭乘曹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田某某、曹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曹某某无责任。

  2022年2月,田某某、曹某某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某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因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仅投保了交强险,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某、曹某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财产损失限额赔偿0.2万元,对于赔偿金额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张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20%的责任由田某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按判决支付了田某某72780元、曹某某49220元。

  澄江市检察院审查判决后认为,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的通知,明确人民法院对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新的标准确定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责任限额,即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该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13日,事故发生时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且保险期尚未结束,法院按照调整前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再审改判某保险公司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还应再支付田某某42158元、曹某某28852.5元。同时,原判决张某某应支付田某某、曹某某的各项损失费用也由17.14万余元减少为13.44万余元。

  该两案的成功监督,保障了田某某、曹某某的后期治疗和康复,也减轻了张某某偿还赔偿款项的焦虑和忧愁。“案件事关民生民利,澄江市检察院将坚持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贯穿到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实实在在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暖。”办案检察官李丽玲说。


Copyright©2011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管理维护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409号 邮编:650228 服务电话:0871-64993999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