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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此为止!检察官带你进入“盗窃罪”庭审现场

时间:2024-08-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工地上那么多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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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昭通市昭阳区检察院联合区法院到守望乡开庭审理吴某某、扶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并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干部群众近200人旁听庭审。




案情回顾

吴某某、扶某系渝昆高铁某标段施工工人,自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31日施工期间,二人先后5次盗窃高铁工地上的钢筋,拉到回收公司进行销赃,非法获利27754元,销赃款共同挥霍。其中二人最后一次盗窃的钢筋,经鉴定为昭阳区渝昆高铁使用的专用螺纹钢筋,属于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专制高铁专用螺纹钢。


昭阳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某、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庭审现场,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公诉意见,吴某某、扶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扶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通过旁听庭审,辖区居切身感受了法庭的威严,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用最直接的方式以案释法,增强了大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注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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