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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检史话

时间:2018-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在彻底摧毁旧中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与法制的原理为指针,结合我国实际,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检察制度。

  云南自1952年12月建立人民检察院后,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和1958年的“大跃进”中,由于受到“左”的错误干扰,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职能和各项工作受到错误批判,检察院被视为“可有可无”的机关,组织、业务建设受到严重挫折和削弱。“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各级检察院被取消,检察工作中断了十多年。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同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方针指引下,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很快恢复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建设和各项检察业务也得到全面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云南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省政府的支持及省政协的民主监督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惩治各类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保护公私财产,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为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促进云南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繁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云南省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了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共云南省委的多次表彰和奖励,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涌现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如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全国先进检察院”、“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示范院”等荣誉称号,并被荣记集体一等功的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和被评为“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先进工作者”,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的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杨竹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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