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崇岗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神奇制药厂”生产的“神奇咳喘灵”、“特效胃根治”、“颈复康胶囊”等假药。假药购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王崇岗后,王崇岗将假药从河南省邮寄给被告人王加见,再由王加见帮其储存、寄售,假药购买者则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直接将货款支付给王崇岗。王加见为获取报酬,在收到假药后按照王崇岗电话或短信的指示要求,将药品通过邮寄、车带、直接送达等方式发往云南曲靖、昭通、昆明、玉溪等多地,尔后向王崇岗报销寄送费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王加见帮王崇岗寄送假药共计212208瓶。2015年5月28日,民警依法在王加见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神奇咳喘灵胶囊”、“特效胃根治胶囊”、“颈复康胶囊”等14种假药,共计2108瓶。经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14种药品均为假药。经对王崇岗销售假药的银行账户明细统计,销售假药金额达人民币5606506.00元。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崇岗、王加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王崇岗系主犯,王加见系从犯。
据了解,被告人王崇岗系河南省台前县人,曾因犯生产假药罪,于2005年6月9日被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后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9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又因涉嫌销售假药罪受审。
由于案情复杂,庭审后麒麟区人民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